增值税改革:固定资产修理配件抵扣问题

时间:2009-05-14 03:31:00   来源:财考网     [字体: ]
问:固定资产开票的内容规定,工厂大的生产线分批分部件开可以抵扣吗,固定资产修理改造维护可以抵扣,但核算属于固定资产核算吗?房屋建筑物重钢架结构等可以抵扣吗?

  答:在实际业务中,并不是购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处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贵公司购入生产线部件及修理设备所发生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再记入固定资产价值中。为房屋建筑物而购入的重钢架结构,应为增值税中所称不动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处理: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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