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论述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参考解析: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T"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③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4526岁的甲是某公司的业务员,2008年8月前后,其不断接到好多陌生人的电话,内容是找其办假证,后经询问他们都是从某论坛上看到一个叫“诚信代理”的人发出的关于甲代办假证的信息,并留有甲的姓名、电话、QQ、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但甲本人并未上网发信息。甲的生活不断被陌生电话骚扰,不胜其烦,其丈夫对甲的感情也受到影响。甲不堪其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将正在某网吧上网的“诚信代理”抓获。经查,“诚信代理”是甲的邻居乙,因与甲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就上网以甲的名义发布办假证信息。请问:
(1)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2)甲可主张乙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参考解析:(1)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和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泄露他人的隐私。具体有以下情形:①刺探或以其他积极主动的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②骚扰、窥探他人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③泄露因业务或职务关系合法掌握的他人隐私。④公民在私人交往中了解、掌握对方的某些情况,如其本人明确表示不希望外传,或其内容明显不应扩散的,同样属于个人隐私。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未经权利人同意,实施了披露行为,主观上为故意,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本题中,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在论坛上披露甲的个人信息,为不特定的他人所知晓,扰乱了甲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经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2)根据相关规定,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6甲违章驾车,正常行走的行人乙为了躲避甲的车向路边躲避,结果掉人了正在施工的排水沟中,该施工单位并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乙胳膊摔伤,花去医药费几千元。问:对于乙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参考解析:本题中甲和施工单位构成无意思联络的侵权,应由甲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本题中,甲和施工单位显然没有事先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偶然结合致使乙受伤。《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由甲和施工单位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47农民曾某饲养了几头耕牛用来耕作。本村村民吕某家里耕地较多,正值农忙时节,耕牛生病不能耕地,于是找到曾某要求租用,但曾某告诉吕某说其养的牛脾气不好,常爱伤人,因此可以降低租金,吕某表示同意,于是以每年260元租金将爱伤人的耕牛租走,租期为2年。在吕某租用8天后,该牛走失。于是曾某与吕某商定若吕某不能在2个月内将牛找回,则赔偿曾某30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260元。几天后,吕某找到了耕牛,在牵回家的途中。碰到邻村村民赵某要以3500元的价格买牛,吕某于是将耕牛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吕某回家后,谎称牛未找到,并支付曾某3260元。过了几天,突然有人找吕某说其耕牛在走失期间伤了人,要求其赔偿,但吕某称耕牛不是自己的拒绝赔偿。曾某在得知吕某将耕牛卖与赵某后非常生气,要求赵某归还耕牛。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该租赁合同于何时成立?
(2)耕牛走失后曾某与吕某的协议属于什么性质,其效力如何?
(3)曾某是否可以要求赵某归还耕牛,为什么?
(4)曾某能否要求吕某归还吕某因卖掉耕牛所得利益?为什么?
(5)耕牛伤人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6)若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其效力如何?
参考解析:(1)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于曾某与吕某达成租赁耕牛的合意时成立。
(2)耕牛走失后,曾某与吕某的协议是耕牛租赁合同的事后补充协议,其为租赁合同的解除和赔偿事宜设定了一个条件,应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其效力表现为:①如果吕某在2个月内找回耕牛,租赁合同继续有效;②如果吕某在2个月内找不回耕牛,租赁合同解除,吕某应赔偿曾某3260元。
(3)曾某无权要求赵某归还耕牛。因为虽然吕某卖掉耕牛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由于赵某在购买耕牛时并不知道吕某是无权处分,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3500元,并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即将牛牵走,所以丙的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条件,依法取得了耕牛的所有权,耕牛的原所有人曾某无权要求赵某归还耕牛,只可要求无权处分人吕某赔偿其损失。
(4)曾某有权要求吕某归还因吕某卖掉耕牛而获得的利益。因为吕某作为无权处分人将曾某的耕牛卖掉,所获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造成原耕牛所有人曾某的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曾某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吕某返还其所获得的不当得利。
(5)耕牛在走失期间伤人的损失应由吕某承担。因为曾某在出租耕牛时即告知吕某该耕牛易伤人的事实,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应由吕某承担赔偿责任。
(6)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所以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租期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