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考试押题:国家司法考试卷一考前押密试题答案
参考答案及解析
试 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
1.[考点]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答案及解析] A。(1)“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高权威。在国家治理的方式上,有一个基本的区别,就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和素质。人治不可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法治则是众人所同意的法律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所有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高的权威。
(2)“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从字面上看,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狭义地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广义地说,它也只是包括法律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而“法治”一词的含义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3)“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其含义从字面看是中性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解决不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对所依之法的正当性要求。“法治”一词则蕴涵了这种正当性。首先,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其次,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后,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
综上所述,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当选。B、C、D说法正确,依题意不当选。
2.[考点]立法活动
[答案及解析] B。狭义的立法活动指的是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由于具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作的立法解释也具普遍的约束力,因此,这种立法解释也属于立法的范畴。B项正确。A项指的是行政立法;C项指的是地方立法;D项指的是司法解释,并非立法。考试大论坛
3.[考点]共同纲领
[答案及解析] 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l949年制定的在1954年宪法出台前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规范性文件。它对国家的性质、领导阶级、政权组织、首都、国歌等内容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4.[考点]特别行政区
[答案及解析]B。A项中,《宪法》第31条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设立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全国人大为了解决香港回归后的管理问题而采取的措施,是中国的内政问题。而有人认为,《中英联合声明》也是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个依据,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因为后者是一个国际条约,解决的是香港是否回归中国的问题。B项中,特区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也就意味着其不接受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因此B项错误,当选。C项和D项两个基本法均有明确规定,是正确的,依题意不当选。
5.[考点]人民代表大会权限
[答案及解析] A。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名以上联名或一个代表团都可以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但并不要求该30名代表属于一个代表团,所以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A项表述正确。《宪法》第10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知,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必须报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所以B项是错误的。根据地方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只是选举该县人民法院院长,而副院长是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的,所以c项是错误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副主席的人选,而不是选举,所以D项错误。转载自:考试大 - [Examda.Com]
6.[考点] 三权分立、法律渊源、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选举权的普遍性
[答案及解析] C。本题是组合题,题干①考察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目的在于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保障权力的相互平衡,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是用国家机关的分工形式来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三权分立理论对资产阶级宪法具有很大影响,资产阶级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反映资产阶级政治需要的三权分立学说。因此题于①正确。题干②考察我国法律渊源,在我国,只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范围制定的要求人民普遍遵守的规范性文件,才是法律渊源;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是一种非规范性的文件,不能作为法律渊源。因此题干②不正确。题干③考察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爱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可知,题干③正确。题干④考察选举权的普遍性,根据《宪法》第34条,王某虽然是犯罪分子,但并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享有选举权。题干④正确,综上所述,C项当选。
7.[考点]全国人大
[答案及解析] C。A项说法不正确,虽然从理论上说,全国人大具有全权性,但是不代表全国人大行使职权没有任何限制,实际上,全国人大行使职权是有一定的范围的。B项不正确,国家机关之间存在一定的必要的分工,但是并不是说全国人大的权力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高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对全国人大进行监督与制约。D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不能代行全国人大的所有职权,它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如修改宪法权就不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等,因此D项不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会议为止.”C项正确,当选。
8.[考点]立法程序
[答案及解析] D。根据《立法法》第27条规定,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因此,D项不正确。《立法法》第48条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A项正确。《立法法》第l3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可知8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22条、第40条规定,C项正确。依题意,D项当选。
9.[考点] 县级人大代表罢免程序
[答案及解析] B。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26条第l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甲县人大开会期间,有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和1/10以上(在本题中,即是33名)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故A项错误,B项正确。同法第5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副县长是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而检察院检察长和政府组成人员均是合法罢免程序下人大的罢免对象,故C项错误。同法第3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D项错误,罢免案需要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而非出席会议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0.[考点]明大诰
[答案及解析] B。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l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故②说法错误。因此本题答案选项中所有含②的说法均不当。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故①⑤正确。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故③正确。“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故④正确。综上所述B项正确。
11.[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
[答案及解析] 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包括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和开放性,注意记忆的准确,是“人民性”而非“民主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和坚持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以社会主义国家全体公民为主体,具有彻底的人民性。
12.[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答案及解析] 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其他基本要求。其中严格公正司珐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司法人员必须自觉用司法公正理念指导司法工作,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联,做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故A项说法正确。
(2)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公正与效率都是人民群众关心、直接、现实的利益问题。司法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公正与效率兼顾。故B 项说法正确。
(3)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建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当以公正高效权威为价值目标。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是相互作用的统一体。公正是灵魂,没有公正,司法将会徒具形式;高效是保障,没有高效,正义将大打折扣,司法将难以承受日益繁重之任务;权威是品格,没有权威。司法将会失去应有的公信力,难以发挥其解决冲突纠纷,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C项中一站式的服务,解决了效率的问题,但不能以牺牲公正权威为代价,故其说法错误。
(4)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司法主体民主又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例如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二是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为司法为民。故D项说法正确。
13.[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科学技术进步的关系
[答案及解析]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落实需要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需要运用多种手段,包括网络技术等,其目的是执法为民、司法便民,因此,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但并不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指标。故ABD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为应选项。
14.[考点]服务大局
[答案及解析] C。法治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大局代表着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具有根本性的地位。但法治服务大局并不是说只服务于大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治的范围也是及于全社会的。故C项错误。
15.[考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答案及解析]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二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据此B项错误。三是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四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五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16.[考点]法的本质
[答案及解析] B。法的本质具有层次性,法的本质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或官方性,即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即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本质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即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物质因素制约
17.[考点]法的渊源
[答案及解析] A。在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和制定法是法的正式渊源的两种主要形式,而在民法法系(太陆法系)国家,判例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A项正确。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逐步地、自发地形成的特定行为方式。在古代和中世纪,习惯曾是所有国家重要的甚至是的法的渊源,那时的成文法主要是从习惯法演变而来。以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习惯法的地位逐渐被规范性文件和判例所取代。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再把习惯作为主要的法的渊源。而在当代中国,只有法律承认其有效的习惯,才能作为补充制定法的渊源。B项错误。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这些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并不能在刑事法律领域适用。C项错误。党的政策对法律的制定或实施都有指导作用,但在我国,政策并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加以适用。D项错误。本题A项当选。
18.[考点]法律解释
[答案及解析] D。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系统解释,也称逻辑解释、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文理解释即从法律条文的语言学意义上说明法律规范的含义,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这种解释是要防止脱离法律的精神实质而断章取义或陷于形式主义。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本题是限制解释。
19.[考点]法律关系类型
[答案及解析] A。该案涉及法律关系分类的具体运用。田某和赵某与学校的关系比较复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授予学位、发放毕业证等行为得到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授权,因此,就授予学位、发放毕业证而言,田某和赵某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隶属型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诉讼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c项正确。同时,在正常状态下,三者还是调整性法律关系,B项正确。后来由于学校的违法行为(行政行为),导致三者之间的调整性法律关系不能正常实现,法院介入,以恢复和保护法律关系的产生,所以,就学校和法院而言,二者之间是保护性法律关系,D项正确。学校虽然作出了“退学”、“不发给毕业证、学位证”等处理决定,但是,学
校并不能代表“国家”,没有“制裁”(法律意义上)的权力,不能形成保护性法律关系,A项错误。依题意,A项当选。
20.[考点]法律移植的概念
[答案及解析] B。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自人类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来,现代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都不是封闭的、不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交往而自我独立发展的。当代世界法律制度中,法律移植不仅限于同一法律集团(元论是法的历史类型还是法系)内部,而且在大的法律集团之间也发生相互借鉴、相互吸收的现象。A选项说的是法的继承性,C选项未对时间进行限制,故均不正确。而D选项否定了不同法律集团之间的移植,也是不正确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21.[考点] 明清地方司法机关
[答案及解析] A。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掌管狱讼事务。明代对越诉是禁止的,《大明律》规定越诉者“笞五十”,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明朝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老人受理当地民间纠纷,加以调处解决。因此B项正确。D项关于清代的地方司法机关表述是正确的,故本题答案为A。
22.[考点]罗马私法
[答案及解析] D。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称为“人格减等”,因此A项错误。只有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B项错误。罗马法上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因此c项错误。古罗马法称为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所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以家父权为基础,因此D项正确。
23.[考点] 日耳曼法中的动产所有权
[答案及解析]B。在日耳曼法中,除土地外,其他财产,如武器、牲畜、农具、奴隶等都属于动产。日耳曼法对动产确认了完整的私人所有权,法律严格保护这种所有权,侵犯他人动产要负赔偿责任。非基于自己的意思丧失动产的,所有人可对任何该动产的持有人行使追及权。因此甲对该画拥有追及权,A正确。尽管丁是善意取得该画,但因’《法国民法典》强调所有权具有绝对无限制的特点,因此B项错误。又根据法典中确定的过失责任原则,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因此只有乙对甲承担责任,丙丁不承担,所以c、D正确。依题意,B项当选。
24.[考点]诋毁商誉行为
[答案及解析] B。《反不正当竞争法》第l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该条并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应是经营者,A项的主体新闻单位不是经营者,只能构成一般侵权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主观上具有削弱对手竞争力的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上实施了捏造、散布行为,且其散布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如果该信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该行为,故D项错误,8项正确。经营者诋毁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但也有例外,如不实的对比性广告,对不特定的竞争对手形成诋毁,故C项错误。
25.[考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义务
[答案及解析] 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l9条第3款规定:“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A项该个体工商户未在其商品上明码标价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A项不正确。第33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该市消协未收取任何报酬,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据此,c项中的店员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故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正确。第20条第l款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据此,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D项错误。
26.[考点] 商业银行、管理机制、贷款法律制度
[答案及解析] D。《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根据第(四)项可知,A项认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组织中兼职是错误的。《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知,关系人不可取得信用贷款,但可取得担保贷款,故8项错误。《商业银行法》第69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故C项错误。《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故D项正确,当选。
27.[考点]税务登记
[答案及解析] B。《税收征收管理法》第l5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本条可知,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都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即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后才办理税务登记,所以C项错误。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而不是l5日内,D项错误。
28.[考点]劳动合同效力
[答案及解析] D。.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该合同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试用期条款是无效的。但是,该合同的其他部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并不会因为试用期条款无效而同时无效。所以答案为D项。该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9.[考点]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D。《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2、3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A项时间错误,应当为“1年以上”。B项应为“1年以内”,C项于法无据。因此,本题选D项。
30.[考点] 环境影响评价和限期治理制度
[答案及解析] C。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九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止、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止、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止、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可知,C项错误。
31.[考点] 国家责任免责事由
[答案及解析] D。免除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同意,必须是相关国家的正式机关以明确的方式事先自愿表示同意,并且实施的这种行为还必须保证不违背国际强行法。
(2)对抗与自卫。对抗是指国家不符合国际义务的行为,是针对某项他国的国家不当行为而采取。当然,对抗受到较多限制。首先对抗必须是他国有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存在,其次对抗措施必须必要和适度,后对抗不得使用武力,除非是为了自卫。(3)因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也就是发生了某种不能抗拒的事由导致其不能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当然,这种不能抗拒的事由本身是由不履行义务一方造成的除外。
(4)处于危难或紧急状态。该条要求情况紧急别无他法之外,还要求危难或紧急状态不是该国本身或协助造成,并且所违背义务的行为不得造成比危难同样或更大的灾难或危及他国的根本利益,不得违背国际法强行性规则。
A项中是一国侵犯他国领空主权的行为,不可免除责任。B项中强迫国须负国际责任。C项中事故发生是一国造成盼,不存在免除国家责任的情形。D项属于危难和紧急状态,可以免除国家责任,据此D项当选。
32.[考点]外国人法律地位
[答案及解析] B。一国给予外国人何种法律地位,是其主权范围的事项,但不能违背其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国际习惯法规则,并且应顾及外国人本国的属人管辖权。根据一般国际法,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人境的义务,国家有权制定法律规定有关外国火入境的条件、程序和相关问题,选项A正确。BCD项是对外国人待遇的考察,外国人待遇分为:(1)国民待遇,通常是国家之间相互在互惠基础上相互给予的。一国一般只在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选项B错误。(2)惠国待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现代各国多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相互给予惠国待遇,其主要适用于经济和贸易方面,但一般不适用于以下情形:①给予邻国的利益和特惠。②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共同体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间的优惠。③基于特殊历史地理等因素而给予某些国家的优惠。④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及其他在条约中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惠国待遇的情况。邻国之间的优惠属于惠国待遇的例外,选项C正确。(3)差别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包括歧视待遇和优惠待遇两种。国际法承认差别待遇,但禁止基于宗教种族等原因的歧视待遇。因此D项正确。
33.[考点] 保留
[答案及解析] C。保留在各国间的效力分为如下几点:
(1)在公约的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可以按照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公约中的规定。(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公约在两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应当适用原公约的规定,而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具体到本题中,乙是接受保留国,他们之间按照甲国的保留范围承认双重国籍,因此A项正确。B项丙国是反对保留国,所以丙国和甲国之间视同保留的所涉的条款不存在,因此B项也正确。乙丙丁三国均为未提出保留国,他们应当适用公约的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据此c项错误,而D项正确。所以本题答案选C。
34.、[考点] 国籍的取得
[答案及解析] D。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知,我国国籍的原始取得原则是血统主义兼采出生地主义,即父母双/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即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除外。根据本题中的条件可知,田某的女儿出生在中国,父母为中国人,因此田某女儿具有中国国籍。而我国国籍可以自动丧失,但是要满足如下条件:(1)定居外国;(2)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田某虽然定居在国外,可她没有加入其他国籍,因此中国国籍不会自动丧失,所以也不存在恢复的问题。因此选项A、B均错误。而田某的女儿已经递交了加入甲国籍的申请,但并未提示是否获得批准。因此不宜认为田某女儿的国籍已经丧失,但如果获得甲’国国籍,就会丧失我国国籍。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35.[考点] 国际私法渊源、
[答案及解析]A。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包括:(1)国际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包括统一冲突规范的条约、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条约、统一实体规范的条约和国际民商事诉讼和国际民商事仲裁程序公约)和国际惯例(包括冲突法领域的惯例,也包括实体法领域的惯例);(2)国内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和国内判例。选项A不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不属于国际私法渊源;选项B属于国际民商事条约,属于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公约,为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选项c属于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为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选项D属于国际商务惯例,也为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选项BCD都属于国际私法的渊源。
36.[考点]外国法的查明
[答案及解析]B。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基本原则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经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我国高人民法院负有查明的责任。除此以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在有关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条约的缔约国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的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外国法的确定,如果通过多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答案应是B项。
37.[考点] 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
[答案及解析] C。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本题中,正霞勤2004年2月丧失了中国国籍,但申请加入英国国籍又被拒绝,所以在国籍状态上属于无国籍人。王霞勤2006年8月获得了在加拿大的定居资格,并且王霞勤从l999年就。一直居住在加拿大,因此很容易认定王霞勤的经常居住地为加拿大。所以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加拿大法。选项C正确。请大家一定要注意,2010年新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这一部分内容改变较大,将原来以国籍国为基准判断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简化为单纯依靠经常居住地判断。
38.[考点]冲突规范
[答案及解析] B。双边冲突规范,即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须结合民商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双边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数量较多,并且常用的冲突规范。本题中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可以是外国法,也可以是内国法,要根据每令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具体情况确定,所以属于双边冲突规范。因此B项当选。39.[考点] 仲裁裁决的撤销
[答案及解析] D。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故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7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不充分”不是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故B项错误。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元权上诉,故c项错误。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之前,须报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故D项正确。
40.[考点] 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答案及解析] B。《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5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可知A、C项错误,B项正确。第20条规定:“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本安排有规定的以外,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澳门法律,因此D项错误。
41.[考点] 民用航空器物权法律适用
[答案及解析] D。我国《民用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以下规定:(1)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2)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3)关于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D项正确。
42.[考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答案及解析] B。“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货物”,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的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如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当接收货物,然后再进行索赔。故B项错误。A项正确,因卖方交付货物短少,且单个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因此构成合同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买方有权拒绝收取货物,即有权要求退货。
公约还规定了买方退货时需要进行货物保全的两种方式:(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既可以是自己的仓库也可以是第三方仓库,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2)将易坏货物出售,仍可要求卖方承担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据此,CD正确。
43.[考点]提单的分类
[答案及解析] D。本题涉及提单的种类,提单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按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指由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在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后,应托运人的请求,于货物装船前签发的提单。一般来说,买方和信用证下承担支付义务的银行只愿意接受已装船提单。
(2)按收货人的抬头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载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的提单。它是一种非流通的提单,使用较少,一般以运输个人或特殊货物为主。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是指在提单正面一栏内不记载任何收货人的名称,而通常只注明“持有人”或“交与持有人”字样的提单。不记名提单流通性很强,但它给买卖双方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使用较少。指示提单指提单上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或“凭某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提单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方,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较广。
(3)按提单上有无对货物的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表面状况加以批注的提单。买方和银行原则上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要取得清洁提单有两种途径:一是保持货物外表良好的状态或更换不良的货物;二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签发清洁提单。
(4)按是否已付运费可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前者指由托运人在装运港已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提单;后者指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时再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提单。
本题中,A项不正确,因为题中是运费到付提单。同理B项也不正确。由于题中是指示提单,而非记名提单,所以c项也不正确。根据提单的概念,D项是正确的。
44.[考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答案及解析] D。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货物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引起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人也往往将其列入除外责任的范围;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等不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约定的认为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也不予承保。船舶不适航导致的货物损失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范围,而不是其除外责任的范畴,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
45.[考点]保兑信用证
[答案及解析] A。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第8条的规定,保兑信用证的开立,对于保兑行而言,其所承担的责任相当于其本身开立信用证,也即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等的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各项要求,保兑行就没有拒绝付款的权利。
46.[考点] 反倾销调查的终止
[答案及解析] C。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情形如下:申请人撤销申请;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倾销幅度低于2%;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以忽略不计的;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的履行期限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5年,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征收期限得适当延长。
47.[考点]合格东道国
[答案及解析] A。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合格东道国仅包括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故A项属于,其他均不属于。因此答案选A。48.[考点] 独任庭审判的案件
[答案及解析]D。《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可知,B、C项也适用独任庭审判。D项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知A项适用。
49.[考点]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处理办法
[答案及解析] B。根据《律师法》第55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A、D项错在处罚机关,c项错在罚款数额为l万~5万元,因此B项正确。
50.[考点]法官行为规范
[答案及解析] D。《法官行为规范》第30条规定:“庭审中的言行(一)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二)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三)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四)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五)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六)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七)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D项的语气会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当选。第81条规定:“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一)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二)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A项符合,根据题意,不当选。第82条规定:“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一)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二)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三)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B项不符合,不当选。第83条规定:“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一)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二)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三)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但c项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没有违反法官行为规范,不当选。
参考答案及解析
试 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
1.[考点]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答案及解析] A。(1)“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高权威。在国家治理的方式上,有一个基本的区别,就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和素质。人治不可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法治则是众人所同意的法律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所有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高的权威。
(2)“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从字面上看,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狭义地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广义地说,它也只是包括法律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而“法治”一词的含义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3)“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其含义从字面看是中性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解决不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对所依之法的正当性要求。“法治”一词则蕴涵了这种正当性。首先,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其次,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后,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
综上所述,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当选。B、C、D说法正确,依题意不当选。
2.[考点]立法活动
[答案及解析] B。狭义的立法活动指的是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由于具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作的立法解释也具普遍的约束力,因此,这种立法解释也属于立法的范畴。B项正确。A项指的是行政立法;C项指的是地方立法;D项指的是司法解释,并非立法。考试大论坛
3.[考点]共同纲领
[答案及解析] 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l949年制定的在1954年宪法出台前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规范性文件。它对国家的性质、领导阶级、政权组织、首都、国歌等内容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4.[考点]特别行政区
[答案及解析]B。A项中,《宪法》第31条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设立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全国人大为了解决香港回归后的管理问题而采取的措施,是中国的内政问题。而有人认为,《中英联合声明》也是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个依据,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因为后者是一个国际条约,解决的是香港是否回归中国的问题。B项中,特区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也就意味着其不接受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因此B项错误,当选。C项和D项两个基本法均有明确规定,是正确的,依题意不当选。
5.[考点]人民代表大会权限
[答案及解析] A。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名以上联名或一个代表团都可以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但并不要求该30名代表属于一个代表团,所以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A项表述正确。《宪法》第10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知,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必须报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所以B项是错误的。根据地方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只是选举该县人民法院院长,而副院长是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的,所以c项是错误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副主席的人选,而不是选举,所以D项错误。转载自:考试大 - [Examda.Com]
6.[考点] 三权分立、法律渊源、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选举权的普遍性
[答案及解析] C。本题是组合题,题干①考察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目的在于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保障权力的相互平衡,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是用国家机关的分工形式来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三权分立理论对资产阶级宪法具有很大影响,资产阶级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反映资产阶级政治需要的三权分立学说。因此题于①正确。题干②考察我国法律渊源,在我国,只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范围制定的要求人民普遍遵守的规范性文件,才是法律渊源;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是一种非规范性的文件,不能作为法律渊源。因此题干②不正确。题干③考察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爱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可知,题干③正确。题干④考察选举权的普遍性,根据《宪法》第34条,王某虽然是犯罪分子,但并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享有选举权。题干④正确,综上所述,C项当选。
7.[考点]全国人大
[答案及解析] C。A项说法不正确,虽然从理论上说,全国人大具有全权性,但是不代表全国人大行使职权没有任何限制,实际上,全国人大行使职权是有一定的范围的。B项不正确,国家机关之间存在一定的必要的分工,但是并不是说全国人大的权力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高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对全国人大进行监督与制约。D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不能代行全国人大的所有职权,它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如修改宪法权就不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等,因此D项不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会议为止.”C项正确,当选。
8.[考点]立法程序
[答案及解析] D。根据《立法法》第27条规定,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因此,D项不正确。《立法法》第48条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A项正确。《立法法》第l3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可知8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22条、第40条规定,C项正确。依题意,D项当选。
9.[考点] 县级人大代表罢免程序
[答案及解析] B。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26条第l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甲县人大开会期间,有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和1/10以上(在本题中,即是33名)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故A项错误,B项正确。同法第5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副县长是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而检察院检察长和政府组成人员均是合法罢免程序下人大的罢免对象,故C项错误。同法第3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D项错误,罢免案需要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而非出席会议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0.[考点]明大诰
[答案及解析] B。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l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故②说法错误。因此本题答案选项中所有含②的说法均不当。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故①⑤正确。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故③正确。“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故④正确。综上所述B项正确。
11.[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
[答案及解析] 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包括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和开放性,注意记忆的准确,是“人民性”而非“民主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和坚持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以社会主义国家全体公民为主体,具有彻底的人民性。
12.[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答案及解析] 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其他基本要求。其中严格公正司珐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司法人员必须自觉用司法公正理念指导司法工作,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联,做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故A项说法正确。
(2)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公正与效率都是人民群众关心、直接、现实的利益问题。司法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公正与效率兼顾。故B 项说法正确。
(3)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建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当以公正高效权威为价值目标。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是相互作用的统一体。公正是灵魂,没有公正,司法将会徒具形式;高效是保障,没有高效,正义将大打折扣,司法将难以承受日益繁重之任务;权威是品格,没有权威。司法将会失去应有的公信力,难以发挥其解决冲突纠纷,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C项中一站式的服务,解决了效率的问题,但不能以牺牲公正权威为代价,故其说法错误。
(4)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司法主体民主又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例如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二是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为司法为民。故D项说法正确。
13.[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科学技术进步的关系
[答案及解析]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落实需要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需要运用多种手段,包括网络技术等,其目的是执法为民、司法便民,因此,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但并不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指标。故ABD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为应选项。
14.[考点]服务大局
[答案及解析] C。法治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大局代表着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具有根本性的地位。但法治服务大局并不是说只服务于大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治的范围也是及于全社会的。故C项错误。
15.[考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答案及解析]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二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据此B项错误。三是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四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五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16.[考点]法的本质
[答案及解析] B。法的本质具有层次性,法的本质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或官方性,即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即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本质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即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物质因素制约
17.[考点]法的渊源
[答案及解析] A。在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和制定法是法的正式渊源的两种主要形式,而在民法法系(太陆法系)国家,判例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A项正确。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逐步地、自发地形成的特定行为方式。在古代和中世纪,习惯曾是所有国家重要的甚至是的法的渊源,那时的成文法主要是从习惯法演变而来。以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习惯法的地位逐渐被规范性文件和判例所取代。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再把习惯作为主要的法的渊源。而在当代中国,只有法律承认其有效的习惯,才能作为补充制定法的渊源。B项错误。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这些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并不能在刑事法律领域适用。C项错误。党的政策对法律的制定或实施都有指导作用,但在我国,政策并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加以适用。D项错误。本题A项当选。
18.[考点]法律解释
[答案及解析] D。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系统解释,也称逻辑解释、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文理解释即从法律条文的语言学意义上说明法律规范的含义,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这种解释是要防止脱离法律的精神实质而断章取义或陷于形式主义。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本题是限制解释。
19.[考点]法律关系类型
[答案及解析] A。该案涉及法律关系分类的具体运用。田某和赵某与学校的关系比较复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授予学位、发放毕业证等行为得到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授权,因此,就授予学位、发放毕业证而言,田某和赵某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隶属型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诉讼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c项正确。同时,在正常状态下,三者还是调整性法律关系,B项正确。后来由于学校的违法行为(行政行为),导致三者之间的调整性法律关系不能正常实现,法院介入,以恢复和保护法律关系的产生,所以,就学校和法院而言,二者之间是保护性法律关系,D项正确。学校虽然作出了“退学”、“不发给毕业证、学位证”等处理决定,但是,学
校并不能代表“国家”,没有“制裁”(法律意义上)的权力,不能形成保护性法律关系,A项错误。依题意,A项当选。
20.[考点]法律移植的概念
[答案及解析] B。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自人类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来,现代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都不是封闭的、不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交往而自我独立发展的。当代世界法律制度中,法律移植不仅限于同一法律集团(元论是法的历史类型还是法系)内部,而且在大的法律集团之间也发生相互借鉴、相互吸收的现象。A选项说的是法的继承性,C选项未对时间进行限制,故均不正确。而D选项否定了不同法律集团之间的移植,也是不正确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21.[考点] 明清地方司法机关
[答案及解析] A。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掌管狱讼事务。明代对越诉是禁止的,《大明律》规定越诉者“笞五十”,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明朝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老人受理当地民间纠纷,加以调处解决。因此B项正确。D项关于清代的地方司法机关表述是正确的,故本题答案为A。
22.[考点]罗马私法
[答案及解析] D。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称为“人格减等”,因此A项错误。只有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B项错误。罗马法上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因此c项错误。古罗马法称为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所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以家父权为基础,因此D项正确。
23.[考点] 日耳曼法中的动产所有权
[答案及解析]B。在日耳曼法中,除土地外,其他财产,如武器、牲畜、农具、奴隶等都属于动产。日耳曼法对动产确认了完整的私人所有权,法律严格保护这种所有权,侵犯他人动产要负赔偿责任。非基于自己的意思丧失动产的,所有人可对任何该动产的持有人行使追及权。因此甲对该画拥有追及权,A正确。尽管丁是善意取得该画,但因’《法国民法典》强调所有权具有绝对无限制的特点,因此B项错误。又根据法典中确定的过失责任原则,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因此只有乙对甲承担责任,丙丁不承担,所以c、D正确。依题意,B项当选。
24.[考点]诋毁商誉行为
[答案及解析] B。《反不正当竞争法》第l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该条并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应是经营者,A项的主体新闻单位不是经营者,只能构成一般侵权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主观上具有削弱对手竞争力的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上实施了捏造、散布行为,且其散布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如果该信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该行为,故D项错误,8项正确。经营者诋毁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但也有例外,如不实的对比性广告,对不特定的竞争对手形成诋毁,故C项错误。
25.[考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义务
[答案及解析] 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l9条第3款规定:“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A项该个体工商户未在其商品上明码标价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A项不正确。第33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该市消协未收取任何报酬,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据此,c项中的店员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故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正确。第20条第l款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据此,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D项错误。
26.[考点] 商业银行、管理机制、贷款法律制度
[答案及解析] D。《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根据第(四)项可知,A项认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组织中兼职是错误的。《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知,关系人不可取得信用贷款,但可取得担保贷款,故8项错误。《商业银行法》第69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故C项错误。《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故D项正确,当选。
27.[考点]税务登记
[答案及解析] B。《税收征收管理法》第l5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本条可知,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都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即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后才办理税务登记,所以C项错误。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而不是l5日内,D项错误。
28.[考点]劳动合同效力
[答案及解析] D。.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该合同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试用期条款是无效的。但是,该合同的其他部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并不会因为试用期条款无效而同时无效。所以答案为D项。该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9.[考点]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D。《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2、3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A项时间错误,应当为“1年以上”。B项应为“1年以内”,C项于法无据。因此,本题选D项。
30.[考点] 环境影响评价和限期治理制度
[答案及解析] C。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九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止、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止、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止、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可知,C项错误。
31.[考点] 国家责任免责事由
[答案及解析] D。免除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同意,必须是相关国家的正式机关以明确的方式事先自愿表示同意,并且实施的这种行为还必须保证不违背国际强行法。
(2)对抗与自卫。对抗是指国家不符合国际义务的行为,是针对某项他国的国家不当行为而采取。当然,对抗受到较多限制。首先对抗必须是他国有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存在,其次对抗措施必须必要和适度,后对抗不得使用武力,除非是为了自卫。(3)因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也就是发生了某种不能抗拒的事由导致其不能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当然,这种不能抗拒的事由本身是由不履行义务一方造成的除外。
(4)处于危难或紧急状态。该条要求情况紧急别无他法之外,还要求危难或紧急状态不是该国本身或协助造成,并且所违背义务的行为不得造成比危难同样或更大的灾难或危及他国的根本利益,不得违背国际法强行性规则。
A项中是一国侵犯他国领空主权的行为,不可免除责任。B项中强迫国须负国际责任。C项中事故发生是一国造成盼,不存在免除国家责任的情形。D项属于危难和紧急状态,可以免除国家责任,据此D项当选。
32.[考点]外国人法律地位
[答案及解析] B。一国给予外国人何种法律地位,是其主权范围的事项,但不能违背其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国际习惯法规则,并且应顾及外国人本国的属人管辖权。根据一般国际法,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人境的义务,国家有权制定法律规定有关外国火入境的条件、程序和相关问题,选项A正确。BCD项是对外国人待遇的考察,外国人待遇分为:(1)国民待遇,通常是国家之间相互在互惠基础上相互给予的。一国一般只在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选项B错误。(2)惠国待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现代各国多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相互给予惠国待遇,其主要适用于经济和贸易方面,但一般不适用于以下情形:①给予邻国的利益和特惠。②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共同体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间的优惠。③基于特殊历史地理等因素而给予某些国家的优惠。④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及其他在条约中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惠国待遇的情况。邻国之间的优惠属于惠国待遇的例外,选项C正确。(3)差别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包括歧视待遇和优惠待遇两种。国际法承认差别待遇,但禁止基于宗教种族等原因的歧视待遇。因此D项正确。
33.[考点] 保留
[答案及解析] C。保留在各国间的效力分为如下几点:
(1)在公约的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可以按照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公约中的规定。(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公约在两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应当适用原公约的规定,而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具体到本题中,乙是接受保留国,他们之间按照甲国的保留范围承认双重国籍,因此A项正确。B项丙国是反对保留国,所以丙国和甲国之间视同保留的所涉的条款不存在,因此B项也正确。乙丙丁三国均为未提出保留国,他们应当适用公约的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据此c项错误,而D项正确。所以本题答案选C。
34.、[考点] 国籍的取得
[答案及解析] D。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知,我国国籍的原始取得原则是血统主义兼采出生地主义,即父母双/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即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除外。根据本题中的条件可知,田某的女儿出生在中国,父母为中国人,因此田某女儿具有中国国籍。而我国国籍可以自动丧失,但是要满足如下条件:(1)定居外国;(2)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田某虽然定居在国外,可她没有加入其他国籍,因此中国国籍不会自动丧失,所以也不存在恢复的问题。因此选项A、B均错误。而田某的女儿已经递交了加入甲国籍的申请,但并未提示是否获得批准。因此不宜认为田某女儿的国籍已经丧失,但如果获得甲’国国籍,就会丧失我国国籍。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35.[考点] 国际私法渊源、
[答案及解析]A。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包括:(1)国际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包括统一冲突规范的条约、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条约、统一实体规范的条约和国际民商事诉讼和国际民商事仲裁程序公约)和国际惯例(包括冲突法领域的惯例,也包括实体法领域的惯例);(2)国内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和国内判例。选项A不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不属于国际私法渊源;选项B属于国际民商事条约,属于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公约,为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选项c属于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为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选项D属于国际商务惯例,也为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选项BCD都属于国际私法的渊源。
36.[考点]外国法的查明
[答案及解析]B。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基本原则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经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我国高人民法院负有查明的责任。除此以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在有关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条约的缔约国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的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外国法的确定,如果通过多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答案应是B项。
37.[考点] 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
[答案及解析] C。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本题中,正霞勤2004年2月丧失了中国国籍,但申请加入英国国籍又被拒绝,所以在国籍状态上属于无国籍人。王霞勤2006年8月获得了在加拿大的定居资格,并且王霞勤从l999年就。一直居住在加拿大,因此很容易认定王霞勤的经常居住地为加拿大。所以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加拿大法。选项C正确。请大家一定要注意,2010年新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这一部分内容改变较大,将原来以国籍国为基准判断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简化为单纯依靠经常居住地判断。
38.[考点]冲突规范
[答案及解析] B。双边冲突规范,即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须结合民商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双边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数量较多,并且常用的冲突规范。本题中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可以是外国法,也可以是内国法,要根据每令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具体情况确定,所以属于双边冲突规范。因此B项当选。39.[考点] 仲裁裁决的撤销
[答案及解析] D。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故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7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不充分”不是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故B项错误。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元权上诉,故c项错误。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之前,须报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故D项正确。
40.[考点] 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答案及解析] B。《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5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可知A、C项错误,B项正确。第20条规定:“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本安排有规定的以外,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澳门法律,因此D项错误。
41.[考点] 民用航空器物权法律适用
[答案及解析] D。我国《民用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以下规定:(1)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2)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3)关于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D项正确。
42.[考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答案及解析] B。“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货物”,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的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如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当接收货物,然后再进行索赔。故B项错误。A项正确,因卖方交付货物短少,且单个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因此构成合同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买方有权拒绝收取货物,即有权要求退货。
公约还规定了买方退货时需要进行货物保全的两种方式:(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既可以是自己的仓库也可以是第三方仓库,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2)将易坏货物出售,仍可要求卖方承担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据此,CD正确。
43.[考点]提单的分类
[答案及解析] D。本题涉及提单的种类,提单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按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指由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在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后,应托运人的请求,于货物装船前签发的提单。一般来说,买方和信用证下承担支付义务的银行只愿意接受已装船提单。
(2)按收货人的抬头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载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的提单。它是一种非流通的提单,使用较少,一般以运输个人或特殊货物为主。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是指在提单正面一栏内不记载任何收货人的名称,而通常只注明“持有人”或“交与持有人”字样的提单。不记名提单流通性很强,但它给买卖双方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使用较少。指示提单指提单上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或“凭某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提单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方,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较广。
(3)按提单上有无对货物的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表面状况加以批注的提单。买方和银行原则上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要取得清洁提单有两种途径:一是保持货物外表良好的状态或更换不良的货物;二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签发清洁提单。
(4)按是否已付运费可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前者指由托运人在装运港已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提单;后者指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时再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提单。
本题中,A项不正确,因为题中是运费到付提单。同理B项也不正确。由于题中是指示提单,而非记名提单,所以c项也不正确。根据提单的概念,D项是正确的。
44.[考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答案及解析] D。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货物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引起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人也往往将其列入除外责任的范围;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等不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约定的认为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也不予承保。船舶不适航导致的货物损失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范围,而不是其除外责任的范畴,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
45.[考点]保兑信用证
[答案及解析] A。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第8条的规定,保兑信用证的开立,对于保兑行而言,其所承担的责任相当于其本身开立信用证,也即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等的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各项要求,保兑行就没有拒绝付款的权利。
46.[考点] 反倾销调查的终止
[答案及解析] C。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情形如下:申请人撤销申请;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倾销幅度低于2%;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以忽略不计的;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的履行期限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5年,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征收期限得适当延长。
47.[考点]合格东道国
[答案及解析] A。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合格东道国仅包括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故A项属于,其他均不属于。因此答案选A。48.[考点] 独任庭审判的案件
[答案及解析]D。《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可知,B、C项也适用独任庭审判。D项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知A项适用。
49.[考点]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处理办法
[答案及解析] B。根据《律师法》第55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A、D项错在处罚机关,c项错在罚款数额为l万~5万元,因此B项正确。
50.[考点]法官行为规范
[答案及解析] D。《法官行为规范》第30条规定:“庭审中的言行(一)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二)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三)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四)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五)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六)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七)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D项的语气会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当选。第81条规定:“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一)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二)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A项符合,根据题意,不当选。第82条规定:“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一)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二)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三)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B项不符合,不当选。第83条规定:“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一)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二)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三)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但c项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没有违反法官行为规范,不当选。